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财务二级核算及经费包干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职院财字〔2016〕22号

2017年10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农科院、工贸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各系、部、处、室:

为了加强全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运行程序,控制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经2016年4月29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财务二级核算及经费包干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二级核算及经费包干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及《2016年包干经费分配表》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二级核算及经费包干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费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完善经费预算管理,有效激发部门、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自主理财意识,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学院全年部分预算经费全部包干到各部门、单位,对部分经费实行二级预算管理。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划分财权、分配经费,由各部门、单位根据教学和管理的需要,自主掌握使用,实行“院领导统一领导、财务集中核算、部门(单位)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经费包干使用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测算,合理安排”,“量入为出、严格审批”,“超支不补,节余奖励”。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包干责任,学院财务处承担指导监督控制责任,分管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包干

第五条  学院收支预算的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

第六条  编制二级预算的依据。二级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学院每年的综合预算、市财政定额开支标准和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参考学院相关的历史数据。学院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学院年度投资重点和招生计划人数等情况,提出学院全年预算支出计划,报党委会会议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二级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学院核定的标准定额和本部门、单位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的经费支出预算,报学院财务处汇总。

第八条  二级预算的审核和经费的包干。财务处每年对学院有关支出进行测算,制订出相对科学合理的支出定额标准,以核定的标准定额为基础,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结合学院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各部门、单位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确定各项经费预算项目及包干指标,编制成学院当年的经费包干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定,以文件形式下拨到各部门、单位。

一、教学业务经费包干分配,2016年度,暂按年学费5000元以上的专科生:180元/生.年;年学费5000元以下的专科生及中专生:180元/生.年的标准核定。

二、办公经费核定为:2016年度,暂按干部500元/年、其他人员200元/年。

以上两项经费为年度综合包干经费,可与学费收缴奖励经费合并使用(文件另发)。

第九条  二级预算的调整。学院当年经费包干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作调整。部门、单位由于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变化较大或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可在每年10月份提出调整申请,学院将根据财力情况,适当追加或核减包干经费,经费调整计划需经院领导审批后执行,30000元以上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在安排使用本部门、单位经费时,必须按照“谁承办,谁出经费”的原则;包干经费应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使用,不得任意改作他用,特别是不得变相占用日常公用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经费包干指标中“办公经费”年底可结转留用至下年,其他经费指标一律不予结转,年终实行清盘。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经费包干计划,调整本部门、单位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当年各项支出,制订出详细支出计划有步骤地控制使用包干经费,分清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杜绝浪费,积极倡导增收节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完成当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经费项目相互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各单位(预算单列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差旅费、校园卫生费、教学办公楼内卫生费、卫生工具费、日常维护维修费、培训费、进修费、实习实训费、购买各种低值易耗费等,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财务处统一制订部门、单位包干经费使用登记册,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包干经费账目的日常管理、报销和使用记录等工作,并定期同财务处核对。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包干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分管院领导和书记。财务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进度进行指导监督,凡支出超出经费包干项目计划或存在使用不正常开支等情况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财务处对各部门、单位执行年度预算的情况进行考核分析并提出奖惩意见,学院根据各部门、单位经费管理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奖惩。

第四章  报销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权限如下

(1)、农科院经费开支签字审批程序依次为:20000元以下由农科院领导、研究所所长(课题主持人)、经手人、财务处长审批。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农科院领导、研究所所长(课题主持人)、财务处长审批。30000元以上须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书记签批。

(2)、工贸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签字审批程序依次为:5000以下由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手人、财务科长审批。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由校领导、财务科长、职院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处长审批。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由校领导、财务科长、职院分管财务领导、职院院长、财务处长审批。30000元以上须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书记签批。

(3)、职业技术学院签字审批程序依次为:5000元以下由各系、部、处、室(预算单列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领导、经手人、财务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由各系、部、处、室(预算单列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处长审批。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由职院院长、主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处处长审批。30000元以上须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书记签批。

第十七条   设备、物资经费支出,按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由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费用的支出,按学院维修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办法履行程序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

第十九条   接待费严格履行上级规定的程序接待,由分管院领导、院长签署意见,报书记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凡经费包干范围内的支出,均执行沧州市纪检委、沧州市财政支付监督管理中心的“四方会签”制度。

第五章    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使用经费过程中,应严格按学院规章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应熟悉学院采购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按程序认真审核票据,联签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分管领导应予拒签,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逐步建立健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包干范围内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学院将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执行经费包干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与干部任期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贸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包干经费按此标准执行并提交院财务处批准后由财务科下达。

第二十四条    沧州职院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此前学院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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