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科院、工贸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各系、部、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税务部门对我院(校)税务稽查的具体要求,对由我院(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以及零星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评审费、监考费、讲座费、讲课费及其他劳务酬金等,按税法规定由我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此,经2016年4月29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制定出台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此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税务部门对我院(校)开展地税稽查的具体要求,对由我院(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以及每月零星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评审费、监考费、讲座费及其他劳务酬金等,按税法规定的扣税比例及扣税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院(校)在职教职工
1.工资、劳务报酬扣税办法
本院(校)在职教职工每月发放的工资及发放当月所取得的评审费、监考费等零星劳务应合并计税。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1)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应发工资数+每月各项零星劳务报酬-每月工资中应扣除的免征基数(个人公积金、个人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保险、政府特殊津贴及税法规定应扣除的3500元免征税基数)。见下表:
附表一:
应发工资数(A) |
抵扣项 |
劳务报酬(H) |
应纳税所得(I) |
扣税额 |
|||||
个人公积金(B) |
个人医疗保险(C) |
个人养老保险(D) |
政府特殊津贴(E) |
3500元免税基数(F) |
合计(G) |
||||
A |
B |
C |
D |
E |
F |
G=B+C+D+E+F |
H |
I=A+H-G |
按附表二所列比例计算 |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表二),每月实际应扣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附表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不超过 1500 元的 |
3 |
0 |
2、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
10 |
105 |
3、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
20 |
555 |
4、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3)具体案例如下:
A、教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未取得其他零星劳务报酬,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刘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B、教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当月取得评审费、监考费等劳务报酬25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5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250-500-3500=7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50×3%=22.5元。
C、教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350元,当月取得评审费、监考费等劳务报酬25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9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350+250-900-3500=-800<0元。当月免征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扣税办法
将我院(校)年终发放的职工绩效奖励(即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按附表二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数。
案例1: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教师***年终一次性奖金应发数为35000元,其当月工资应发数为5600元,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政府特殊津贴为10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当月5600-1000-3500=1100>0,一次性奖金35000元/12=2916,适用税率为10%,其应扣税额为35000*10%-105=3395元。
案例2: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教师***年终一次性奖金应发数为16500元,其当月工资应发数为3600元,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政府特殊津贴等应扣数为9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其应纳税额为3600-900-3500=-800<0元,一次性奖金16500元/12=1375,适用税率为3%,其应扣税额为(16500-800)*3%=471元。
二、本院(校)离退休职工
1.本院(校)离退休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不扣个人所得税。
2.本院(校)离退休职工返聘使用,不论有没有相关聘书,发放的返聘工资(按月定额发放)和在本校取得的其他报酬,应按下列方法扣税:
应纳税所得额=返聘工资+ 其他劳务报酬-3500,按此应纳税所得额对应附表二所列的税率表计算征税。
如:退休职工返聘学院(校)某岗位,返聘工资2500元,其参加校内英语监考,当月取得500元,2500+500=3000-3500=-500元,则该退休职工不需要扣个人所得税。
如:退休职工返聘学院(校)某岗位,返聘工资4500元,其参加校内英语监考,当月取得300元,4500+300=4800-3500=1300元,则该退休职工当月应扣个人所得税=1300*3%=36元。
三、临时工工资劳务扣税办法
学院(校)发放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临时工工资(已交社会保险金),发放时在扣除其个人承担的“三金”后,达到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按工资薪金扣税,达不到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不扣税。本院二级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发放临时工工资按企业纳税要求执行。
四、外院(校)职工(含本校退休人员)零星劳务扣税办法
方法1:外校职工(含本校退休人员)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报酬可去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当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报销,由税务局直接扣税,学院(校)不再代扣代缴。
方法2:外校职工(含本校退休人员),不论有没有相关聘书,在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劳务所得(含外聘专家讲座费、指导酬金、评审费、兼职兼课酬金(讲课费)、咨询费、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稿费等)按以下方式代扣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在4000元(含4000元)以内,按(每次实领数-800)×20%代扣所得税。
(2)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在4000元以上,按每次实领数×(1-20%)×2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代扣所得税。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备注:即若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为8000元,则其应代扣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若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为40000元,则其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其应代扣所得税为32000×30%-2000=7600;若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为70000元,则其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70000×(1-20%)=56000元,其应代扣所得税为56000×40%-7000=15400。
五、其他事项
1.除每月正常发放的工资外,院(校)内发放各类劳务报酬必须经过财务处(科)“薪酬发放系统”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
2.每年年终发放的绩效奖励也必须经过财务处(科)“奖酬金发放系统”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后发放。
3.按税法规定,每月要将本院(校)职工工资与劳务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各部门每年留存或未发的绩效奖金将不再预扣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发放给职工个人时,在发放当月和工资合并计税。
5.本院(校)职工因晋级等因素需要调资的,补发的工资应在发放当月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扣税标准按税法最新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3日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