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2016年06月08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惠政策:

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4、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注册资本优惠政策: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四、企业运营管理优惠政策: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可以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

2、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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