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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教发厅函【2018】216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紧急通知》(冀教明电【2019】3号)、沧州市教育局《教育系统全面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沧教【2018】173号)文件精神,完善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实验(训)室三级管理”,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制定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三条  管理办法中的“实验(训)室”是指全院开展实验、实训的场所。

第四条  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实验(训)室安全责任制定、实验(训)室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训)室安全准入、实验(训)室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训)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  实验(训)室安全准入

(一)建立、落实实验(训)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系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指定的人员。

(二)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教学、科研的实验项目,实验用的耗材、药品要随用随取,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三章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规划和指导全院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训)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在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会同各学科专业带头人(专家),负责组织和监督全院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院性实验(训)室安全的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完成实验(训)室安全规范建设;组织开展实验(训)室安全宣传;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协调实验(训)室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协调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评优。

第九条  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成立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作为负责人,全面负责实训中心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本系(部)实验(训)室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训)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实验(训)室管理员等人员;制定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训)室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训)室安全管理的资金。

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分管实验(训)室的领导主管实验(训)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建立、完善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员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组织实验(训)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组织各实训中心实验(训)室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训)室安全的人员、项目与建设的准入。

第十条  实验(训)室管理员(实验员)是所在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实施;负责本实验(训)室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在本实验(训)室上课的学生进行安全、环保教育;负责实验(训)室内设备、仪器、试剂、水、电等安全日常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验(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所属系部和实验(训)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训)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任课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训)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健全各项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院级层面、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层面要根据学院发展,结合实验(训)室类型,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及时修订。重点对以下内容制度化,并将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员,一是购买、使用、存储、看管、销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相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实验(训)室专人专管,领用登记,使用量登记,剩余量登记等措施;三是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根据具体实验特性,如何操作,安全防范措施等。修订的各项制度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口头上,要将实验(训)室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学院要做好实验(训)室安全自查和整改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组》的检查内容和整改意见,形成整改报告,对实验(训)室共性隐患、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进行实施;各系根据日常教学及假期中排查的具体隐患、药品存放、废物处理、设备故障、劳保防护等进行实施。

第四章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实验(训)室需建立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系部须主动配合。

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实验(训)室应做好实验(训)室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检查结束后,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须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发现实验(训)室存在安全隐患,各系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科带头人(专家)审查各系部提出的整改方案,重大事项报送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鼎力支持各系部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各系部和实验(训)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安全工作处、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后要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附件4:《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5:《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应急预案》

附件6:《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危险品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7:《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