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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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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人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由学校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卡》中,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单列实践环节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一79分为中等;60一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试课

  1、成绩构成

  (1)平时成绩:两次小测占50%,作业、课堂表现、出勤等平时表现占50%。

  (2)应用能力成绩:此项成绩是理论考试以外,学生对一学科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查,含实验(操作)成绩,第二课堂成绩、技能考核成绩、教学实习成绩等。

  (3)期末考试成绩: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

  2、总评成绩中各项成绩所占比重

  平时成绩占20%,应用能力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60%。

  (二)考查课

  平时成绩占60%,应用能力成绩40%(要求同上)。

  (三)单列实践环节

  指时间超过一周(含一周)的集中实习、实训、设计环节,任课教师及时填写成绩单和“单列实践环节表”。评语要详实,字迹要清晰。

  (四)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各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

  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因病者须持校医院两名医生的证明,因事者须持请假报告,经所在系批准,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参加缓考,成绩不注“补考”字样。

  第八条 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一律以60分或“不及格”登记,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在下学期第一或第二周进行,未参加补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九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锁按零分计。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在限时补齐作业后。允许其参加补考。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练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记体育课成绩。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降为试读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但在补考成绩后应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考试作弊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单列实践环节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不能重修。

  第十三条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取代原不及格成绩。

  第十四条课程重修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批准,可申请免修部分环节。但重修总学时不低于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二,方能参加考核。

  

  第三节升、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一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二学期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八条经补考一学年有两门课程或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一年内两次作弊,或全学年两次试读者,不得升级。

  第十九条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计算。

  (三)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学分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留(降)级的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人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二条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跟班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复修。

  第二十三条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学年内未出现不及格课程,并自修完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其他课程及格者,可编入原年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五条试读及留、降级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重复培养费。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存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学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入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学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作者: 录入者:刘娜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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