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沧职院字〔2017〕2号

农科院、各系(部)处(室):

  根据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沧人社[2016]534号)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把握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三个重点进行考核,激发广大工作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干事创业意识,最大限度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考核范围

  在职在编的全体教职员工均要参加本次考核。产假人员由所在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但不确定考核等次。岗位调整不满一学期的在原部门考核。辅导员由所在系、部进行考核。学院非在编有学历人事代理人员单独考核,不占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基数及优秀指标。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组织纪律、出勤、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成效、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为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中层干部考核还要结合2016年中层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成情况。

  (二)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考核的方法、步骤

(一)组织与分工

2016年度考核工作由学院考核办公室牵头落实。本着管理与考核相统一的原则,按主管院领导所分管部门合并考核。根据院领导的分工,成立六个考核领导小组。组宣部、纪检监察室协同考核办公室和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层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考核、测评和汇总; 一般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按比例推选出考核优秀候选人,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考核办汇总。各部门中层干部与一般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的评优指标分开计算。

(二)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员要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参加述职和民主测评。

(三)考核权重分配

院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的测评权重为:4:3:3。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办将各部门的考核结果和中层干部的测评结果提交院考核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优秀人员,优秀人员不超过优秀候选人的50%。

(五)考核结果公示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办公室反映。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六)个人确认

最终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被考核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相关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教职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1、按照我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综合目标奖励部分,系数定为1.2;

  2、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3、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教职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我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综合目标奖励部分,系数定为1.0。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三)教职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综合目标奖励部分,系数为0。

2、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晋升薪级工资;

5、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7、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关于见习等八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1、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在考核登记表直接领导评鉴和考核等次意见栏中填写评语)。

2、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一般,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5、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6、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7、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8、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受奖人员比例分配

通过年度考核,获得优秀人员的受奖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的15%以内;其中嘉奖占受奖人数的85%,记功占受奖人数的15%,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记功人员不占本年度记功的比例(2014年、2015年已获记功奖励的人员除外)。

八、考核时间

  由于学期末工作任务繁重,各部门要处理好年度考核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考核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集中时间,于2017年1月5日前完成。

  附件:1、2016年年度考核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2、考核优秀候选人指标分配表

     3、各考核小组一般人员名单

     4、各考核小组中层干部人员名单

     5、考核日程表

     6、中层干部考核时间安排表

     7、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名单及考核优秀指标分配表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