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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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物质条件。为了加强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属于个人责任事故而使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其它教学用品造成损失时,一律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还应给予批评和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负赔偿责任:

1、非教学计划审定的实验,未经领导批准的教学研究和不按制度规定,未经有关人员许可动用仪器设备招致损坏者;

2、不遵从教师指导,不遵守实验规则,不按操作使用规程任意使用而招致损坏者;

3、不懂仪器设备的用途和性能,盲目使用或代替其它仪器乱用,招致损坏者;

4、经教师提出,仍不注意,粗心大意而招致损坏者;

5、发现器件失灵或缺损,不报告修配还强行使用而损坏者;

6、不按制度规定,不经领导批准,随意拆卸器件无法复原而造成损坏者;

7、保管不当,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时,以修理费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如已无法修复或丢失,以该物新旧程度折价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依据。

第四条               赔偿款数应视损失的具体情况,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区别对待。

1、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修复费用数额或按原价的5.-100%赔偿。

2、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和玻璃仪器根据实际情况按物品原价的10-100%赔偿。

3、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玻璃仪器、各种工具、服装,因保管不当,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情况按物品原价及新旧程度折价赔偿。

4、对经常接触仪器设备的实验教师、实验员、管理员和技术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仪器损失,要斟酌具体情况,可按赔偿费的最低限额赔偿。或经过领导审批后免于赔偿。

第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填写报告单,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包括玻璃仪器)经实验教师提出意见。实验室主任审查,报系主任批准。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经科研实训处处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系主任、科研实训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条 赔偿费应一次当月付清,如一次付清确有困难时,经领导批准,也可分期付清。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所有赔偿款项统一到科研实训处和财务科办理交款,此项费用作为维修仪器设备开支。

第其条 务实验室年终将仪器损坏、丢失、赔偿情况填写报表,一式三份,系办公室、科研实训处各一份,自存一份。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ОО三年五月
 


作者: 录入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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