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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训)室对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试行办法》(沧职院[2012] 50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实验(训)室作用,更好地挖掘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学院设置的各类实验(训)室,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技能鉴定和院内的各类培训及考试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二、对社会提供的服务应为有偿服务。

三、对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确保安全、环保。

四、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联系的对社会服务项目,原则上在对应专业配套的实验(训)室中进行。

五、实验(训)室对社会服务须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对社会服务申请表》,经院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六、服务项目获得审批后,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协作单位签订社会服务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协作单位、相关系部、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各执一份。

七、有关各实训中心需提前一周向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领导批复的《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对社会服务申请表》和服务合同,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我院资源情况,确定使用时间和地点。

八、各实训中心应指派实验员配合项目开展,劳务费由相关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酌情支付。

九、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实验(训)室和动用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一经发现,除没收所得全部收入外,要视情节予以处理。

十、实验(训)室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使用单位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及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十一、收费和分配管理办法:财务处统一收费,然后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试行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