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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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科研课题经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充分调动我院科教人员争取课题、完成课题的积极性,并保证我院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目前科研工作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院科研经费按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1.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指列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的项目和各类科学基金,进入职院财务的经费;
2.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指各类单位间协作课题,企业及社会其他单位委托我院研究、开发项目,进入职院财务的经费;
3.职院科研基金课题经费。指我院用于支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要汇入我院科研帐户的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主持人(或承担人)应事先通知拨款单位汇款于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并在用途栏中写明收款单位、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未注明的款项,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关证明文件,经科研实训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
  第四条 科研经费汇至我院后,由科研实训处和财务处确定经费科目,财务处为其建立科研经费支出科目,课题主持人办理经费使用手续。凡需转拨的经费到院后,持转拨依据和对方开户银行帐号,经科研实训处审批后,方能办理转款手续。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科研专项经费实行职院统一管理,主持人负责制。合同管理,节约使用,节余奖励,超支不补;
   2.科研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研究工作直接业务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在充分利用我院现有设备及单位协作条件的前提下,经费许可时,可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和土建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包括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肥料、药品、试剂、易耗品,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指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与外单位协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鉴定、计算及应付的协作费等;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出版(包括论文版面费)、资料、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的旅差费用等;
7.鉴定、验收费:指科研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仅限于《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的支出费用;
8.管理费:指职院和系(部)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质量监管、项目成果的评审、科研管理会议及组织学术交流等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费用;
   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临时工工资、办公用品、办公用电话、传真、邮件及与科研有直接关系的接待活动等项支出。其中业务招待费一般不超过经费的5%
  第七条 科研管理费提取额度与分配比例:
  管理费根据年度课题经费(不包括职院自立课题经费)到位额由职院统一提取。属各系(部)承担的课题,管理费提取8%,其中2%留职院,3%留科研实训处,3%留系(部);其他非教学单位承担的课题,2%留职院,3%留科研实训处,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超过3%的管理费。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1.科研经费按课题单独核算,年终按课题进行决算,报下达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协作经费不能为协作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和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由主持人按计划掌握使用。经费报销须由主持人签字后,由科研实训处根据开支计划审核,财务处签字报销。主持人本人支出首先要由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凡一次性经费支出超过2000元(含2000元)要由分管院长签字;一次性经费支出超过5000元(含5000元),由院长签字; 
  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按科研器材管理规定执行
  4.科研暂付要及时清理,借款不清不能再借,年终前凡不能清还科研借款的单位或个人,下年将停止使用课题经费,并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
  5.科研经费可跨年度使用,直至课题计划结束,但课题经费不得超支;
  6.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如样机、试验材料、种苗等,其转让收入均应上缴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课题经费空亏的,首先全部冲抵课题经费。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进行中试生产、工厂化生产、良种示范与繁育的,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其收入首先进行成本返还,剩余收入由课题组自主支配。
   第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不得将研究项目和经费转入非职院授权管理科研经费的单位(包括院、系、部等办的公司等),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实训处立项,经费转入校财务处,否则,学校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不出具任何手续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验收、鉴定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为了调动各类人员争取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科研经费(不包括学校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均可提取立题酬金。各类人员争取到的课题费,可从下达课题费中在7%以内提取立项酬金。该部分酬金可支付争取课题费用,也可由主持人按在参加申请课题过程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后补助经费的管理
后补助是对课题研究成绩突出单位一种奖励性质的经费拨款方式。在按第七条提取管理费、按第十二条提取立项酬金之后,其用途为:
  1.对于课题取得的成果(品种)进行示范、推广和转化;
  2.与在研课题经费合并使用,促进课题运行;
  3.无科研课题的课题组,可以用于继续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结束后结余经费的处理:
  1、课题结束时间,是指按下达计划结束年度的年底(即1231 日);
  2.课题按计划完成并经过鉴定(或验收)后,结余经费可以提取60%作为劳务酬金,主持人根据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作为奖金发放。其余40%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主持人有其它在研课题时,经费合并,原经费本注销;
2)无在研课题时,所余经费可继续用于科学研究或争取课题,但必须在2年内结束。结束后,结余经费转作职院科研基金,财务部门注销经费本;
 3.项目(课题)按计划结束,但二年内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进行鉴定验收,或无任何其他成果形式的,其结余经费全部转作职院科研基金,主持人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课题;
 4.项目(课题)未完成计划,经申请延长一年后仍未完成计划,节余经费全部转作职院科研基金,主持人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课题。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退休、调离等原因不能再从事课题研究的,在更换主持人的同时,办理经费转交手续。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参加人及协作人员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无故占用、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犯财经纪律行为,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人员有权抵制。
  第十七条 对于从事对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项目等技术服务收入,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91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实训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038

作者: 录入者:刘娜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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