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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管好、用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挖掘潜力,在提高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的基础上,逐步充实和更新,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2、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和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实验(训)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经常了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3、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实验(训)室之间要搞好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各级管理机构要做好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工作,避免积压浪费。

4、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训)室仪器设备,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院外。

5、由学院事业费、各种渠道的科研费、预算外收入购入的仪器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均按此办法管理。

二、仪器设备的分档与管理职责

1、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在800元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在1000元以上的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800元,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同品种、同规格者亦列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一份由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保管,一份交财务处国资办,一份由实验(训)室保管。

2、单价在万元以上,及单价虽不满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国家科技部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列均为我院一类仪器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下,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我院二类仪器设备;单价在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三类设备。

3、一类仪器设备由学院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实验(训)室代管;二、三类仪器设备由实验(训)室直接管理。一、二类仪器设备须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4、全院仪器设备均受院主管部门——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三、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

1、我院教学仪器设备一般由实验(训)室分管使用,部分仪器设备由院统管共用。实验(训)室应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

2、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

3、全院仪器设备必须帐目齐全、清楚,各实验(训)室与财务处国资办每年对帐一次,作到帐帐相符,每年查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4、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一类仪器设备一般应建立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管理,使用人员要经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有的需凭“上机证”方可操作使用。二类仪器设备均需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使用维修必须认真记录。

5、要努力加强实验(训)室间的横向联系,大力提倡实验(训)室之间互通有无,协作共用和互相借用,但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6、院内实验(训)室之间,实验教学和预算内科研借用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收费。

7、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使用的,应报教务处合理调配,防止积压浪费。

8、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各实训中心及时组织修复,实训中心不能修理者,报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修理,本院不能修理者送院外专业维修部门修理。

9、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卸和改装。如确需拆改,必须提出可行性拆改方案经各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后及时办理技术性验收,并到财务处国资办办理入帐、建卡和撤销原来帐、卡的手续。

四、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报损、报废、损失

1、院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有具体经办人的借条,三类仪器设备可直接向有关实验(训)室洽借,二类仪器设备向实训中心洽借,一类仪器设备需经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再找所在实训中心洽借。借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归还仪器时一并交给借出单位。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归还时双方应一起认真检查仪器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安装的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

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教务处联系洽借,并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系(部)同意后,方能借用。必要时要经教务处或主管院长批准。

各实训中心、实验(训)室一律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外单位借用仪器时,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人员交代仪器设备完好状况、精密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需负责修复赔偿。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需向学院缴纳租赁费,与学院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3、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在院外进行生产实习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将我院仪器设备携出院外,必须经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

4、不论院内、院外人员,将仪器设备移出院外,一律由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开具出门证,安全工作处方可放行,无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出门证,安全工作处有权扣留。

5、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个人私用。

6、实验(训)室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以发挥其作用。由实验(训)室填写多余物资注册,经实训中心审查后,报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按着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和调拨。

仪器设备在实训中心范围内调拨,由实训中心主任决定,在实训中心与系,实训中心与行政单位之间调拨,由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核定,调出学院的要经主管院长批准。

长期积压、闲置的仪器,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进行调拨。

仪器设备调拨均需到财务处国资办办理调拨手续,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7、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因质量太差或损失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丧失使用价值者。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使用单位需有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认真进行鉴定。符合报损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审批表并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书一式三份,经实训中心主任审核,提出意见,办理报批手续,报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院长批准。

8、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要写出损坏情况的报告,上报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并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损条件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发现丢失,要保护现场,立即向安全工作处报案、查清情况后,应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两份,送交安全工作处和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