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学校财务规定,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
(2)执行培训基地关于经费包干的相关规定;各单位承办的培训班,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比例交实训基地财务。培训费总额的5%用作联系、协调、管理及对外接待等。
(3)各单位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和标准支出,节余经费划转下一年度使用。
(4)各单位举办的各类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收入,按规定的费用标准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外,其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培训实训基地,剩余部分划拨给承担考试、鉴定及管理任务的部门。
(5)凡未如实申报收费金额的部门或个人,经发现查处后,没收隐瞒所有收入,并对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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