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试行)

作者: 录入者:电气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该通知明确指出“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坚决杜绝‘清考’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不再对2019年入学后的学生组织清考。落实《关于严格高校大学生学业管理做好学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21]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课程重修的范围

凡参加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全部课程,包括考查课、单独考核的实训课、因违纪而取消成绩、缓考、旷考的情况,均需重修取得成绩。学生在获准重修审批后,方可参加课程重修。

二、学院只受理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内的重修。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

三、课程重修由开课教学部门确定重修方式,专人负责,并制定该重修课程授课计划(包括开课对象、开课形式、线上课程开放时间、考核要求、教师联系方式等),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不计工作量。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线上课程模式,可兼设线下周末辅导或考试。分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每一学期均按单独一门课程计;其重修也需要单独组织、单独考核。

四、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附件1),经各系审核后,由各系将课程重修汇总表上报教务处审批(附件2)。

五、 学生重修考核结束后,各教学部门负责教师填写《课程重修成绩单》(附件3)上交课程所属系部及教务处,课程重修考核合格一律计60分。

六、 重修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重修补考。重修补考仍不及格者,需申请再次重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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