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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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工作的管理,促进科研创新能力,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实现课题申报、立项、结题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我院科研管理层次和质量,根据国家及省部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我院在岗人员均可申报科研课题。科研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实行院、系(部)、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制。科研实训处为职院科研工作的统一对外归口管理机构,代表职院对科研工作行使职权并提供服务;对科研管理办法实施的监督机构为职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未通过学院批准的科研项目,将不纳入学院计划管理之列,学院不予负责,在科研业绩认定时不予承认。

第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以及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第五条  联合申请或协作项目要注意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事宜,并事先与合作单位就责、权、利方面内容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章  课题项目的分类

第六条 纵向课题包括:

1.国家及部委级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2.省级课题: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等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3.市级课题:包括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社科联等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横向课题包括:

指承担单位间协作课题,或各类企业及社会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凭协议书或技术开发合同列入计划。

第八条 院级科研基金课题:指我院为支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有发展前景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课题。

第九条 我院创造条件组织并鼓励广大教职工利用多条渠道积极争取各类纵向、横向科研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在完成开题调研的基础上,填报相应的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院科研实训处。重大课题或申报项目较多时由科研实训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上报的项目经分管院长签审后由科研实训处负责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和个人承担横向课题须由学院与课题委托方签订技术合同。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设计书和合同约定内容报科研实训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院长批准后,按合同评审流程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者,须有两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2.课题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同一来源的课题1项,同时允许该课题向更高级别申报。已办理结题手续者即意味着已结题,尚未结题与延期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要搞好充分调研。做好文献检索、市场调查和生产现状调查,切实了解拟立项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现状、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与当前生产教学密切结合,做到选题准确可靠,避免重复研究和无效研究。

第十四条 课题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在科研实训处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全院科研项目管理计划,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对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科研实训处发文公布,并给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系部、处室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于科研课题实行三级管理。科研实训处及有关系部处室定期对所有列入学院年度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有书面汇报、现场考察、座谈、典型调查、学术报告会等。

1.系(部)、处室检查内容:

计划制定和人员分工落实情况;阶段性进展情况;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年度总结。

2.科研实训处检查内容:

在系部处室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课题研究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对下一步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课题主持人。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工作能力在本课题组内推荐主持人。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实训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决定新主持人。

第十八条 纳入本院计划管理中的研究课题,必须按照责任合同书的起止年限开始和终结课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束课题的,须提前半年向科研实训处提交书面延期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交分管院长批复。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的课题,科研实训处提出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院长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承担各级各类课题。

1.中期检查时,无故未开展研究的课题;

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负责人的课题;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研究的课题;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低劣;

6.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课题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应上报结题相关材料,与课题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经系(部)、处室审核,最后将所有材料报科研实训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为论文、专著(含译著)、教材者,应在国内合法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成果为其他形式者,应有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凡是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软件、图书等物品均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

第二十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职务发明均属于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开发和转让,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类型:

1.综合性科技档案:包括全部科研规划,各系(部)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总结,通报,规章制度,科研器材添置、维修、报废及使用情况资料等,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科研文件,重要科技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院计划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年度计划、总结、原始调查资料,分析统计,成果转让情况,试验材料情况,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全部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4.科研成果开发档案:指在已鉴定结束的研究课题中,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新配方、新制剂、新设备或新品种,在向社会转化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包括年度开发计划和总结、责任合同、基地示范效益统计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 归档要求:

1.各类科技档案务必做到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要求打印或书写(用钢笔或碳素笔)清晰工整。

2.各类科技档案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整理完毕归档。

3.全院综合性科技档案品由科研实训处负责立卷并保管;科研专题档案、成果档案和成果开发档案由课题主持人和项目开发主持人负责立卷并保管。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审后,按照院办公室的时间要求统一在院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科技档案管理:

1.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按照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在归档率、档案完整率、案卷质量、七防效果,归档规范程度以及开展档案利用和咨询工作等方面开展档案管理。

2.科技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执行严格的借阅制度,防止泄密。

3.在科技项目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科研实训处负责检查其全部归档档案,并在鉴定、申报申请书上签署检查结果。档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规范的可提出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签定。

4.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科研实训处及各系(部)负责检查所研究项目的科技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科研器材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器材指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设施和试验用地等。

第二十八条 对由科研经费购买的科研器材应在系(部)登记,院科研实训处、财务处备案,保管使用权为课题组。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束后,其科研器材由院统一调配,纳入职院固定资产管理。原课题主持人在办理借用手续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借用人调出职院,须在办理完器材归还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科研用地或设施建设,课题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科研实训处,由院统一做出批复。

第三十一条 购买科研器材、设施建设的经费使用根据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实训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报请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作者: 录入者:王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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