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项科研活动的开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升全院的科研创新水平,促使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科研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实行院、系(部)、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制。院科研处为职院科研工作的统一对外归口管理机构,代表职院对科研工作行使职权并提供服务;项目所在的系(部)对项目的申请和实施负有组织、监督检查责任,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条件;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科研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另文)、科研成果管理(另文)、科研质量监管、科研人才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科研器材管理、院立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和科研项目工作量计算等。

第四条  科研管理工作的原则:目标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落实,校内公开,

民主评议,奖惩兑现。

第五条  对科研管理办法实施的监督机构为职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课题立项原则:

突出体现针对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开发性。即根据当前工农业生产及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预测出现的问题,立题针对性要强,具备超前意识,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较高的科技含量。同时,要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核心,注重科研产品的市场转化。

第七条  立项科研课题主要指以下三种类型:

(1)纵向科研课题。指列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及科研基金项目。

(2)横向科研课题。指承担单位间协作课题,或各类企业及社会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

(3)职院科研基金课题:指我院为支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有发展前景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课题。

第八条  职院创造条件组织并鼓励我院广大教职工利用多条渠道积极争取各类纵向、横向科研课题。各项鼓励政策在科研经费管理、成果管理、职称评聘及科研工作量计算等规章制度中分别体现。

第九条  课题立项准备:

课题立项要搞好充分调研。做好文献检索、市场调查和生产现状调查,切实了解拟立项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现状、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与当前生产教学密切结合,做到选题准确可靠,避免重复研究和无效研究。

第十条  课题申报程序。课题主持人在完成开题调研的基础上,填报相应的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院科研处。重大课题或申报项目较多时由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上报的项目经分管院长签审后由科研处负责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在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全院科研项目管理计划,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课题主持人。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工作能力在本课题组内推荐主持人。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决定新主持人。

第十四条  课题组组建:

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以及充分发挥我院教职工的科研能力,课题组成员要保质保量。我院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中与该项目专业有关的本院教职工一般不少于5人;我院主持,与外单位协作项目,本院教职工一般不少于4人。

项目下达后,主持人将课题组成员名单报院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课题组成员。

第十五条  课题延期终结:

纳入本院计划管理中的研究课题,必须按照责任合同书的起止年限开始和终结课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束课题的,须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交书面延期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交院长办公会批复。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课题鉴定验收:

课题科研过程结束后,主持人要准备课题验收,其程序按照职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计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l、职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责任人分管院领导)

2、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人各系部主任)

3、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科研工作总结。(责任人项目主持人)

4、全院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和科研检查通报。  (责任人科研处处长)

第十八条  各项计划总结呈报期限:

1、职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在每个五年计划年初提交。

2、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科研总结每年寒假前三周交所在系(部)和院科研处。

3、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寒假前二周交院科研处。

4、全院年度科研计划、科研工作总结每年寒假前一周交分管院领导。科研检查通报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向全院通报。

第十九条  职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全院年度科研计划等方案由职院学术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  对纳入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进度跟踪,质量监管制度。检查人员组成为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农业类科研项目按季节分别进行。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和现场视察。

第二十二条  检查方法:

l、各系(部)主任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2、由科研处组织,各系部主任参加,对科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课题每年不少于1次;

3、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对科研课题进行每年至少1次的常规性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由科研处汇总通报全院。

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

以各课题的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检查其执行情况,包括试验安排、调查、记载、数据分析等规范程度,现场效果、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研究人员的工作实况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结果的应用。对质量检查优秀的项目,将列为院重点课题,在今后对外申报课题或院立项目时优先考虑。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修正意见,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学术委员会可以提出中止项目或更换主持人的建议,报分管院领导批复。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类型:

l、综合性科技档案:包括全部科研规划,各系(部)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总结,通报,规章制度,科研器材添置、维修、报废及使用情况资料等,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科研文件,重要科技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院计划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年度计划、总结、原始调查资料,分析统计,成果转让情况,试验材料情况,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全部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4、科研成果开发档案:指在已鉴定结束的研究课题中,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新配方、新制剂、新设备或新品种,在向社会转化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包括年度开发计划和总结、责任合同、基地示范效益统计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  归档要求:

1、各类科技档案务必做到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要求打印或书写(用钢笔或碳素笔)清晰工整。

2、各类科技档案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整理完毕归档。

3、全院综合性科技档案品由科研处负责立卷并保管;科研专题档案、成果档案和成果开发档案由课题主持人和项目开发主持人负责立卷。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审后,按照院办公室的时间要求统一在院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管理:

1、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按照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在归档率、档案完整率、案卷质量、七防效果,归档规范程度以及开展档案利用和咨询工作等方面开展档案管理。

2、科技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执行严格的借阅制度,防止泄密。

3、在科技项目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科研处负责检查其全部归档档案,并在鉴定、申报申请书上签署检查结果。档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规范的可提出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签定。

4、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科研处及各系(部)负责检查所研究项目的科技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科技人才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才管理主要包括科技人才培养、科研进修、人才引进交流、考核及晋职晋级等。

第二十九条  关于科技人才培养、学习进修、人才引进、考核及晋职晋级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人事处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科研器材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器材指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设施和试验用地等。

第三十一条  对由科研经费购买的科研器材应在系(部)登记,院科研处、财务处备案,所有权归职院,保管使用权为课题组。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其科研器材由院统一调配,纳入职院固定资产管理。

原课题主持人在办理借用手续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借用人调出职院,须在办理完器材归还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科研用地或设施建设,课题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科研处,由院统一做出批复。

第三十四条  购买科研器材、设施建设的经费使用根据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实训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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