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制作维护: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网管中心
© Copyright @2004 沧职工会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