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管好、用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挖掘潜力,在提高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的基础上,逐步充实和更新,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2、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和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院科研实训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部)、实验室均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平时一般由实验室使用管理。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经常了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3、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实验室之间要搞好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各级管理机构要做好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工作,避免积压浪费。

4、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院外。

5、 由学院事业费、各种渠道的科研费、予算外收入购入的仪器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均按此办法管理。

二、仪器设备的分档与管理职责

1、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凡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者,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200元,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同品种、同规格者亦列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一份由科研实训处保管,一份交学院财务,一份由使用单位保管。

2、单价在万元以上,及单价虽不满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列均为我院一类仪器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下,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我院二类仪器设备;单价在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三类设备。

3、一类仪器设备由学院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实验室代管;二、三类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直接管理。一、二类仪器设备须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4、全院仪器设备均受院主管部门­­­——科研实训处的管理。

三、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一律按年度进行。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本年度仪器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必须写明要上的实验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经费投资额,设备安装使用预测及项目投入使用时间,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各系统一报科研实训处。

2、每年在教学设备经费下达以后,由主管院长会同教务处审批各系上报的仪器设备计划。购置一类仪器设备需提出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供审批时参考,必要时由主管院长主持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3、凡批准的计划,一律由科研实训处汇总,统一办理采购,特殊需实验室协同采购的仪器设备,由科研实训处提出,与有关实验室协商,共同采购。

4、经审批后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在计划年度内一般不应变动,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当年未完成的计划,经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后可跨年度继续执行,严格禁止无计划购置教学仪器设备。

5、仪器设备到货后,一律入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周转库,由库房保管员在一周内对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附配件进行验收上帐,并通知使用单位支领。

使用单位在接到支领通知后一周内,应到科研实训处库房办理支领手续,并将仪器领回,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采购人员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6、计价调拨,无偿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应按上述办法,办理验收、建帐手续。

7、科研用仪器原则上亦由科研实训处统一采购,其计划的编制,审批办法由科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8、各系(部)用予算外收入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由系(部)主任审批,可由科研实训处进行采购。

四、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和修理

1、我院教学仪器设备一般由实验室分管使用,部分仪器设备由院统管共用。实验室应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

2、科研实训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

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教学仪器设备。

3、全院仪器设备必须帐目齐全、清楚,各实验室与科研实训处每年对帐一次,作到帐帐相符,每年查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一类仪器设备一般应建立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管理,使用人员要经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有的需凭“上机证”方可操作使用。

一、二类仪器设备均需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使用维修必须认真记录。

5、要努力加强实验室间的横向联系,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协作共用和互相借用,但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院内实验室之间,实验教学和予算内科研借用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收费。

6、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使用的,应报科研实训处合理调配,防止积压浪费。

7、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实验室就及时组织修复,本单位不能修理者,报科研实训处组织修理,本院不能修理者送院外专业维修部门修理。

9、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卸和改装。如确需拆改,必须提出可行性拆改方案经各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后及时办理技术性验收,并到科研实训处办理上帐、建卡和撤销原来帐、卡的手续。

10、科研实训处仪器设备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工作。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报损、报废、损失

1、院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有具体经办人的借条,三类仪器设备可直接向有关实验室洽借,二类仪器设备向有关实验室所在系(部)洽借,一类仪器设备需经教务处科研实训处批准,再找所在系(部)洽借。借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归还仪器时一并交给借出单位。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归还时双方应一起认真检查仪器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安装的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

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科研实训处联系洽借,并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系同意后,方能借用。必要时要经教务处或主管院长批准。

各系、各实验室一律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外单位借用仪器时,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人员交代仪器设备完好状况、精密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赔偿。

出借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千分之一至二,由科研实训处收取折旧费,与学院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3、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在院外进行生产实习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将我院仪器设备携出院外,必须经科研实训处批准。

4、不论院内、院外人员,将仪器设备移出院外,一律由科研实训处开具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无科研实训处开具的出门证,门卫有权扣留,并通知科研实训处处理。

5、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个人私用。

6、实验室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以发挥其作用。由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资注册,经系审查后,报科研实训处。按着先系内后系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和调拨。

仪器设备在系(部)范围内调拨,由系主任决定,在系与系,系与行政单位之间调拨,由科研实训处核定。调出学院的要经主管院长批准。

长期积压、闲置的仪器,科研实训处有权进行调拨。

仪器设备调拨均需到科研实训处办理调拨手续,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7、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⑴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⑵ 经技术鉴定确因质量太差或损失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⑶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丧失使用价值者。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使用单位需有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认真进行鉴定。符合报损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审批表并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书一式三份,经系(部)审核,提出意见,报科研实训处办理报批手续。必要时应经教务处或主管院长批准。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损报废后,审批表一份留科研实训处,一份留实验室,做为注销帐卡和进行实物处理的依据。

8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要写出损坏情况的报告,经系签署意见报科研实训处,并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损条件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发现丢失,要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查清情况后,应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两份,送交保卫科和科研实训处备案。经一年仍未解决的,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一式三份,报科研实训处办理报失审批手续,一份留科研实训处,一份留实验室,作为销帐卡的凭据,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丢失的,责任者应负赔偿责任。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ОО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