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

沧职院党字[2018]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办字[2016]49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院党委对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以专业技术身份出国开展出国培训、研修、国际会议、实验、演出、比赛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第二章 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区别于其他性质的出访,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实行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学院内部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在读研究生)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三)其他出访主要指学院与国外院校、科研院所间的一般性工作交流。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纳入学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计划总量管理,不计入学院与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七条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仍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章 完善审核制度

第八条  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学院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和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院纪检监察室负监督责任。

第九条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冯庆山

常务副组长:杨静利

副组长:桑金歌

成员:杨红旗、顾春禄、孔德平、刘翀、汪俊仙、邵青臣、赵花旗

外事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主任:邵青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核制度,提高审核效率,承诺学院内部办结时限,切实为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便利服务。由外事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该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制定,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并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三条  由外事人员负责为教学科研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年底前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情况汇总后,向市教育局报备。

第四章 优化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须根据年度出访计划,提前两个月事先书面向学院提出出国申请,经批准后,由外事工作办公室办理出国审批、护照和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其中,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报学院组织部批准,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报学院人事处批准。

第十七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应加强服务,突出保障。外事任务学院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紧急情况,特事特办。

第五章 加强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谁使用、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在预算中单列,根据任务内容计入教师进修费、培训费、学科建设费、专业建设费等相关预算科目,并进行单独统计。

(一)使用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和制度执行。

(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由学院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使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自有资金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学院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根据经费预算科目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院内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进行审核审批。由财务处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进行审核,出具经费先行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后,按规定进行公示,财务处方可核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学院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 强化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学院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部审核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对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后1周内进行公示并提交总结报告。学院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加强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