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职院字〔2010〕41号

各系、部、处、室、农科院:

现将研究制定的《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附件:

1、《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增国有资产入账、资产变动审批程序及资产年检工作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如:电话、计算器、办公桌椅、学生用桌椅板凳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国有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国有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即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制定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学院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总帐;归口管理,即是学院固定资产要按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按以下分工实行归口管理: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科研实训处归口管理。

2、房屋、构筑物、水电暖设备、饮食机械设备、医疗设备、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3、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4、交通运输设备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5、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其它属于国有资产的物资由各系部处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范围,全院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分为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三级(即:三级管理一级核算调配)

1学院在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业务上受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执行小组的决定,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国有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真实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并按系统要求对国有资产的增加、变动和处置等业务进行审核。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审核办理国有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提出调剂、配置和使用建议,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组织实施。

()会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组织培训、考核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十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2各类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任务如下:

()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拟定购建计划,对纳入集体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薄。

()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提出调剂、配置和使用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使用部门对其负责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有关的国有资产分户帐簿,建立国有资产使用卡片(使用人必须签字),资产卡片要分类存放好,为各类资产设备粘贴条形码或标签。

()申报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保管、养护本部门国有资产。

()按照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提出国有资产处置、变动申请,并根据有关批复办理国有资产内部借用、调配、报废、报损手续。

()检查、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对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损失承担相应追究责任。

()配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院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贷款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院国有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

()有形资产分为:

(1) 土地

(2)房屋构筑物

(3)通用设备

(4)专用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

(6)电气设备

(7)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8)仪器仪表及量具

(9)文艺体育设备

(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名称、范围及场地空间。

第十条:学院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国有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调拨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国有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国有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一)对于基建完工转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基建处竣工验收的报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经过次日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组成由基建处、总务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交付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对所移交的固定资产数量进行清点、质量性能进行鉴定。验收无误后,使用部门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各有关部门据以登记国有资产明细帐。

(二)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30万元以上);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30万元以下),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察,并按照有关集体采购办法统一组织采购等环节的工作,进行招标。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三)对于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有技术设计文件,根据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精打细算的原则,使用部门提出计划,由学院财务处根据财力状况,进行综合平衡,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对于自制的固定资产,要设专户进行单独核算,根据实际开支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项目,在各产品中进行合理分配,以确定各项产品的实际造价。根据造价,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登记各有关部门的明细分类帐。

(四)对于捐赠、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调拨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有关部门验收后入帐。

第十三条:学院应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及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以后,要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各有关部门据以登记有关明细分类帐。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各系部及科研机构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应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同时登记有关明细分类帐。

第十五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国有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国有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仪器落后、结构不合理,性能达不到要求确须拆改时,要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改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和专家进行鉴定验收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任何仪器设备未经许可,凡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坏的,视情节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

第十九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帐簿。

第二十一条:学院内部移交国有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国有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建立离退休人员国有资产交接制度。凡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学院还将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干部和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在原单位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才能许可其到新部门任职或上岗。

第二十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六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院财务处审核。

(四)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注销账目。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注销账目。

第二十八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九条:学院以国有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国有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国有资产帐簿和卡片:

(一)学院财务处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和分类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进行核算;国有资产管理科设置总分类账和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使用部门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帐簿;按使用人建立国有资产卡片。

第三十三条: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国有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国有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增加、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科、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内部调剂,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变动的,由资产调入部门负责填写有关变动审批表,经调入、调出和国有资产管理科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国有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工作交接:

(一)学院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根据学院统一规定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验收、登录盘点、报废、清理、安全等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为了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要在学院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帐物的清点并填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三)机构调整引起国有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院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四)国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学院内人员岗位变动,也应办理原部门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如下具体规定和办法,用于实际管理工作: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增国有资产入账、资产变动审批程序及资产年检工作细则。

()资产变动、处置、盘点等共9类审批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