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健全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监督员聘任范围: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退休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中聘任。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院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爱、了解和熟悉学院情况,热心纪检工作,熟悉纪检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聘任方式:
(一)实行推荐与协商相结合的原则。由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推荐,学院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二)凡被聘人员,由学院纪委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新修订的《条例》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修养和纪检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三)列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参加学院纪委召开的相关业务工作会议,了解纪检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四)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进行监督;
(五)及时反映学院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及时地提供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的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
(七)及时反映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纪检部门和纪检干部的意见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纪检部门开展的有关专项检查和案件的跟踪调查;
(九)在学院纪检部门组织下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为纪检工作提供咨询;
(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列席学院纪检相关会议,参加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作安排,配合纪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要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四)向学院纪委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对学院纪检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受学院纪检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检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五)参加院纪检监察处组织的活动,承担院纪检监察处交办的工作;
(六)不得以义务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纪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义务监督员工作,不履行义务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义务监督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义务监督员的。
(五)义务监督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学院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义务监督员工作计划,安排义务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监督工作;
(二)通过与义务监督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义务监督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义务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义务监督员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义务监督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对义务监督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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