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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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在编人事代理专技人员)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农科院、工贸学校、各系(部)处(室):
根据市人社局转发的省人社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为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在编人事代理专技人员)都要按时参加2019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2019年参加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合格后,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专技人员按文件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取得电子证书,将电子证书和电子发票于2019年10月底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报财务处报销。请务必贯彻执行。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附件:
附件: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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