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

中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2018年10月29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2017]5号)有关规定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指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交纳党费的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人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

2.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人员交纳党费比例:

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基数的0.5%;

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基数的1%;

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基数的1.5%;

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2)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基数的0.5%;5000元以上的,交纳基数的1%。

3、每年年初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财务处和人事处提供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三)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院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学院党委每年按照各系部党总支、各机关单位党支部在职教职工党员每人200元、在校学生党员每人100元的标准向各党总支、各机关单位党支部划拨党费,作为各党总支、各机关单位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
    (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党费以学院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四)学院党委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委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院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学院各基层党组织通报。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六)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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