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院学科梯队建设,奠定我院科研开发基础,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我院科学技术水平,提升我院科技创新能力和对外竞争实力,特设立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条  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

1. 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经费;

2. 科研成果转化及其他科技活动收入中提取的经费;

3. 各类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转来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基金资助范围及原则:

1. 资助范围面向全院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2. 重点资助尚未获得其它途径资助,但可望列入国家、部委、省、市等有关部门的纵向、横向课题,或有一定开发前景,可望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可望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论著、论文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基础性研究项目应是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向明确,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有创新性。通过前期研究可望申报国家、省、市自然(社科)基金或其它方面资助的项目;

2. 应用研究项目应是应用目标明确,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并具创新性,开发前景明确。通过前期研究,可望获得国家、省、市及其他部门资助或者在短期内能取得显著成果的项目;

3. 应用性技术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应用价值,研究效益明显,通过研究,在短期内能进入中试开发,继而应用于生产,形成新产品、新产业,并可迅速取得经济效益或能获得成果奖励。

第五条  院科研基金优先资助的项目:

1. 科研优势领域或重点学科的重点项目;

2. 新兴学科和具有发展潜力的薄弱学科项目;

3. 跨学科联合申请的项目;

4. 由治学严谨、有良好研究素质和扎实专业基础的学科骨干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主持的项目;

5. 当前工农业生产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市委、市政府指令性下达,亟待通过科研立项解决,作为重点项目特例处理,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职院,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踏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和基本研究条件;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毕业;

4.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申请者与主要参加者每年参与项目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5. 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院科研基金不资助下列情况的申请:

1. 与院科研基金重复资助的或与国家有关部门重复资助的项目申请;

2. 不能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任务,或不能合理使用经费者;

3. 前一个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尚未完成的负责人;

4. 对已承担其他各类科研课题超过三项的,原则上不再申请该基金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5. 团结协作精神差,不能很好处理和协调同行或课题组内人员关系者。

第八条  受资助者所在系(部)等单位应关心、支持研究工作及进展,对其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保证研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及工作时间等基本条件。

第二章 申请 评审 立项

第九条  院科研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份,过期不予受理。11月下旬公布资助项目。每位申请者限申请一项。获准资助的项目从第二年1月开始执行,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 申请者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2. 所在系(部)等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议,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 科研处对各项目申请者的综合素质、项目意义及前景进行调查初审;

2. 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重点项目还需经过专家质疑,申请者答辩的过程;

3. 科研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本年度资助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立项:

1.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签署获准资助意见及资助额度,并分别通知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与科研处签订书面协议后,科研处以文件形式公布被批准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2.申请者收到获准通知后10天内,根据批准意见及资助额度,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科研处。无故逾期不报者,以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院科研基金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按年度拨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不提取管理费和立题酬金外,比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处、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院科研基金因经费有限,不得用于购置大中型仪器设备和已有仪器的重复购置(如重要项目必需,应另行向学院申请)。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等,不得用于各类接待活动和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主要用于试验、消耗材料、调查、论文论著的发表、鉴定验收等必要的科研开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若干管理事项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校内调动,项目随负责人转入新单位继续研究,项目组成员是否变动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项目质量监管

第十九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质量监管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的档案管理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需要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终结报告书》,并附必要的研究材料、研究成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院科研处,由科研处安排适当时间组织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对项目意义重大,进一步努力可获得较大资助的项目可继续优先资助,对执行情况差或无故逾期不报总结报告的,进行通报批评,项目未执行完的可冻结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具备鉴定、报奖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鉴定、报奖申请表,并附查新报告、研究报告等必要材料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组织评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职院所有,经职院同意后方可进行成果转让。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如论文、专著或成果报道等,均应加以标注。标注内容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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