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办法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院处理行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检察室。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纪检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学生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5日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补齐后予以受理;

(三)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申诉处理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实施、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无法送交的,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同时在校内公告栏或学生处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不予受理的申诉,在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该项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人的听证请求,由申诉委员会决定召开听证会;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举行应提前3天予以公示(涉及个人隐私事项者除外)。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2名,其职责是:

(一)听证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2名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独立进行笔录;

(三)协助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或学院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同时废除。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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