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一般以6--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处分期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未能解除纪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提交学院研究决定,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         破坏安全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期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邪教等组织,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或对他人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务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观看、淫秽书画或影碟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谣言或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为校园网贷做宣传或做代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院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户外乱丢建杂物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学校规定私接电源线、违规使用电器、明火、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三)在公共设施上涂画污秽语言、图像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屡教不改的;

(四)违背诚信原则,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评估价值低于(含)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评估价值超过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院授权由各系、部审批。各系部应成立学生处分领导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生处分由小组集体研究由系、部行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并上报。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情况调查。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重大违纪(刑事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情况时,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材料收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要证据充分、真实、客观,主要包括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关于事件的陈述及申辩、主要见证人的证明、按照处分权限承担相等责任的各单位关于处分的研究讨论意见。所有材料一并存入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档案;

(三)处分告知。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截止时间。

 (四)处分决定。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印发,做好登记。各系、部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门户网站上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20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系部;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二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系部、媒体、政府机关等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系部、媒体、政府机关等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执行一半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成绩递进30%及以上;

(二)、除获得规定的综合素质学分之外,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得院级及以上两次表彰;

(三)、参加院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五)、参加实习得到实习单位书面表扬或实习鉴定为优秀或毕业论文(设计)评定为优秀;

(六)、好人好事被院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七)、毕业就业到西藏、新疆或支边工作;

(八)、获得院级及以上立功表彰。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或提前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系、部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系部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并留存材料);

(三)学生处在收到系、部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部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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