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沧职党字[2016]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沧州市《关于规范市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保证我院改革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三、基本条件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基本资格
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中层正职
1、选拔担任中层正职人员,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2、选拔担任中层正职人员,一般要在中层副职及以上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包括经党委会研究实际在中层副职及以上岗位上负责工作)。
3、选拔担任中层正职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中层副职
1、选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选拔担任中层副职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副科级职务
选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研究生要求毕业二年以上,大学本科生毕业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拟任职务的工作任务。
(五)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系部书记、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工会、团委等主要负责人岗位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一般为逐级选拔。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根据岗位需要,经党委研究可破格选拔。
五、工作程序
学院党委对中层干部实施统一管理,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竞争上岗包括动议、竞聘、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程序同组织选拔。
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
1、提出启动意见。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按规定程序进行动议。学院党委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针对事业发展需要、干部现实表现和职位空缺等情况,适时提出初步建议人选,与市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沟通。书面沟通报告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任职条件和资格、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并填写《市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推荐表》和《市属高校内设机构及中层领导人员统计表》。
2、形成工作方案。初步建议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起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1、组织实施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由学院党委组成考察组,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明确参会人员范围、推荐时间、组织方式、提出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任职要求,审核干部名册、讲话材料等。民主推荐含大会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必要时进行差额推荐。
2、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组汇总分析推荐结果,对民主推荐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综合分析,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学院党委要充分酝酿,确定考察人选。
(三)考察
1、制定考察方案。确定考察人选后,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程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2、全面考察干部。考察组按照考察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3、加强干部档案任前审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前审核。对被考察人选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立即组织核查。确定初步人选后,先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隐报、瞒报的,在未核准前一律暂缓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
4、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5、建立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工作方案、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汇总表、重要谈话记录、考察预告、考察材料、任免审批表、考察中档案审查、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等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纪检监察及计划生育等部门的证明、任前公示等材料建立文书档案备查。
(四)讨论决定
召开学院党委会听取考察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干部考察、个人事项报告核查、干部档案审核、个人计划生育、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等情况,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党委任免意见。
(五)任职
任免前中层正职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经同意批复后履行任职程序。科级干部向市教育工委备案。任免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档案审核登记表、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情况、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信访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任免谈话。学院党委要与调整任免的中层干部本人谈话,提出要求。
3、办理任免手续。由学院党委行文办理任免手续。并组织召开相关干部会议,宣布任免决定。任免决定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人社局。
4、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
5、任职时间。
(1)由学院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代会、教代会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六)交流、回避
1、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3)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其他部门工作。
(4)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中层干部交流。
(5)中层干部交流由学院党委及学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中层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中层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6)交流的中层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院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2、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1)学院党委及学院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 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1)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3、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1)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2)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六、责任、纪律与监督
1、学院党委落实对中层干部的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责任。
2、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格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学院党委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选人用人工作每个环节实时、客观、准确记录,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档案,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流程管理。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庆山
副组长:孙 勇 张 虹
成 员:阎旭东 高福燕 桑金歌 张国栋 吴忠良 王志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虹(兼)。办公室成员由学院组宣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组宣部。
八、附则
1、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沧州工贸学校、沧州技师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2、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中层正职岗位竞聘工作的实施方案》(沧职党字[2010]16号)同时废止。
中共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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