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产妇请假的通知
2016年05月19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作者:
为了进一步维护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1、 孕产妇申请保胎假的一般不超过两周,视情况需要继续休息的需重新审批。
2、 孕产妇在保胎假期间按照《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规定(修订)》中病假规定执行。
3、审批手续:请假者须填写《孕产妇请(销)假审批单》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请假者按正常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将请假审批材料报送考核办。
4、 请假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5、 请假期满上班当日,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处考核办
2016-05-19
上一篇:关于收看李保国先进事迹报告会的紧急通知[ 05-18 ]
下一篇:关于转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 05-24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