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退役士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退役后考入我院和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申请恢复学籍的全日制大专学生(统称退役学生)。
第三条 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学生,持“入学通知书”、“退役证”,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新生入学的各项手续,并按专业编入相应教学班学习。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学籍及离校手续,并在退役后两年内(每年的9月份),凭部队的“退役证”和学院的“保留学籍证明”到相关处室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在校生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校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七条 退役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公共体育课,课程成绩以80分记。
第八条 退役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或学费补偿。
第九条 退役学生需按相关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方予毕业。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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