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201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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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处、室、农科院:
接市财政局通知:自2010年起,我市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上报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并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对我行我素未经报批擅自采购的及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的,将不予支付。为此,对于我院2010年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教学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炊事机械等,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提前一个月上报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否则,我们将无法支付账款,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部门负责。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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