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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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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贯彻《河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0755号)及《河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07]52号)文件的精神,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有效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院全日制高职二、三年级的学生。

二、推荐名额和奖励标准

1、推荐名额: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部,由各系、部通知学生申报。

2、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6、入学以来未受过校纪处分。

四、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全部及格,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列班级评定前三名

2、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3、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五、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列班级评定前十名

3、在大一学年通过本院贫困学生认定并进入贫困学生档案。

六、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院团委、纪检室、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

2、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系书记担任组长,系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等。

3、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三天,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工委。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则优的原则,在正式确定受奖学生名单之前,学院将初审名单向全体师生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3、学宿费等未全部缴清的学生,所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暂缓发放,待所欠费用缴清后再予发放。

4、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0-4-16

 


作者:佚名 录入者:王磊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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